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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刘某丁、王某某、李某戊、曹某某、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

被告人刘某丁,男。

被告人王某某,男。

被告人李某戊,男。

被告人曹某某,女。

被告人黄某某,女。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刘某丁、王某某、李某戊、曹某某、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某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刘某丁、王某某、李某戊、曹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7日晚,被告人周某、李某戊以及周某军等人从郴州市X路安安酒楼出来,被告人周某军开车与一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在争吵中,周某军打了摩托车司机张治通,张治通遂报警。郴州市北湖派出所民警范某、耿某某以及司法调解员官某某等人出警了解情况后,便联系交警一同处理纠纷并维持秩序。在处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丁与一群众发生争执并冲上去准备殴打该名群众,郴州市北湖派出所民警耿某某上前制止,被告人刘某丁对耿某某实施殴打,郴州市北湖派出所民警范某、耿某某以及司法调解员官某某等人准备将被告人刘某丁带上警车,被告人刘某丁、周某、王某某、李某戊、曹某某、黄某某等人对出警人员范某、耿某某、官某某等人进行围攻殴打,拦截警车,被告人周某还将一旁劝阻的群众李某庚、刘某打伤。后经多次增援出警人员,事态才得以平息。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庚的伤势构成轻伤,被害人范某、耿某某、官某某、刘某辛伤势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六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李某庚80000元人身损害赔偿金,赔偿了被害人官某某、刘某各6000元人身损害赔偿金,赔偿了被害人耿某某、范某各5000元人身损害赔偿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刘某丁、王某某、李某戊、曹某某、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范某、耿某某、李某庚、刘某辛陈述、证人张某己、周某、崔某某、邓某某、欧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司法鉴定书、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及证明、工作证、刑事和解协议书、被告人周某、刘某丁、王某某、李某戊、曹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刘某丁、王某某、李某戊、曹某某、黄某某采取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三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刘某丁、王某某、李某戊、曹某某、黄某某在妨碍公务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被告人周某、刘某丁、王某某、李某戊、曹某某、黄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付被害人经济损失10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周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对被告人刘某丁、王某某、李某戊、曹某某、黄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二、被告人刘某丁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三天。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8日起至2009年11月10日止。)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三天。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8日起至2009年11月10日止。)

四、被告人李某戊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三天。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8日起至2009年11月10日止。)

五、被告人曹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三天。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8日起至2009年11月10日止。)

六、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三天。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8日起至2009年1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罗红荣

代审判员陈泽春

人民陪审员赵会梅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张钊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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