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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
时间:2001-03-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方刑初字第043号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方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又名王某潮,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01年1月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01年1月16日被逮捕。现在押。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0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1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景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王某甲酒后强行进入王某庚家,进入室内掀开王某熊××的被子抚摸其乳房,王某庚好言相劝,遭王某甲的殴打,造成轻微伤。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王某庚的陈某、证人证某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甲辩称,公诉人指控有的属实,有的不属实,我上他院打他两耳把子,我是在我二哥家喝了酒,回家见王某庚在我家,我攒着他领子打他两耳把子,说你来我家干啥里,他走后,我追到他家,发生争吵,我就没有进他屋,也没摸他女人。

经审理查明,2000年11月23日晚,王某甲酒后到木村王某庚家,把王某庚家院墙的木栅门弄开走到王某庚的住房(东屋)门口,使劲撞王某庚的门,王某庚醒后听出是王某甲的声音便让其走开,但王某甲一直撞门,王某庚没法,穿衣起床开门,不顾王某庚的劝阻进入室内,经直走到王某庚之妻熊××的床前说:“摸蜜蜜哩”,说着就把熊××的被子揭开抚摸其乳房,王某庚见王某甲侮辱其妻子,又害怕王某甲,就好言相劝让其离开,王某甲不但不离开王某反而用手电筒、木棍对王某庚进行殴打,之后,王某甲又将王某庚捞到自己家关上门,用手、鞋、木锨等对王某庚殴打一个多小时,致使王某庚被打得屙在王某甲屋里。后经他人劝解,王某庚才得以脱身。经刑事技术鉴定:王某庚的伤情属轻微伤。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我也喝醉了,啥也不知道了,只记得我曾在王某庚家同王某庚吵架,后来又在我家东屋当门打王某庚了,只记得是夜里十一点以后去他家的。被害人王某庚陈某:到半夜大概十一、二点时,王某甲用劲撞俺的门,并大声喊“开门、开门”,我仔细一听是俺庄的王某甲,于是我说:“这么晚了,你干啥哩,走吧!”可王某甲一直拍我门,让开门,我没办法,我也害怕他,于是就开了门,门开后我先到院里厕所里尿了泡,我进屋时,王某甲正在床上跪着,双手按着我妻子的乳房,于是我好言相劝让其离开,他就打了我,又捞到他家打。证人熊××的证言:王某甲用双手按着我的乳房,正在这时,清歌进屋,见松某按着我就说:“你别冻着您嫂子了”,一说这,王某甲松某我就走到清歌身边,去打清歌了。当时是王某甲喊俺门,清歌没办法才开的门。后来硬是捞着俺丈夫往他家了,我很害怕,就自己在俺屋里哭。天快亮时,清歌回家,脸上、秋衣上都是血,对我说:“我恐怖不中了,王某甲在他家打了我”。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任某戊、陈某某、胡某某、李某某、任某己、松某证言与以上事实相互印证,有现场平面图、刑事技术鉴定书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夜间酒后未经宅主人同意而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并无辜殴打、侮辱他人,致使他人造成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辩称没有进被害人屋也没摸他女人的理由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1月6日起至2002年7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某普

审判员王某州

审判员闫桂兰

二000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贾宝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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