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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X组与赵某乙、屈某丁为移民补偿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城县X组。

代表人:屈某甲,任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平,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乙。

委托代理人:赵某丙。

原审被告:屈某丁。

上诉人方城县X组(以下简称新村X组)与被上诉人赵某乙、原审被告屈某丁为移民补偿款纠纷一案,赵某乙于2011年3月3日向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村X组、屈某丁向原告支付移民补偿款x.80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审法院于2011年5月4日作出(2011)方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新村X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村X组的代表人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平,赵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丙,原审被告屈某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因新村X组提交新证据,需进一步核实。故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1)方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万波

审判员孙建章

审判员褚松龄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张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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