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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被告郭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某诉称,198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0年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生育一女郭某菲,一子郭某华。2008年4月11日双方在平顶山市湛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在婚后二十年中,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打。被告脾气暴躁,大男子主义严重,时常对原告进行侮辱打骂,令原告身心受到巨大的伤害。原告曾两次向法院申请离婚,被告都发誓要改,请原告原谅,原告才撤回起诉。然而被告却完全没有悔改之意。原告已经对被告失去信心,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婚后财产平均分配。

被告郭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之间感情并未破裂,虽因家庭琐事争吵,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认识,1990年一起共同生活,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郭某菲,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郭某华。2008年4月11日,原、被告在平顶山市湛河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经常生气、吵打,产生矛盾。故原告吕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郭某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郭某坚持和好,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结婚登记证明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郭某经人介绍认识,一起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女一子,后于2008年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足以说明二人夫妻感情基础牢固。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应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珍惜多年来建立的感情,在出现矛盾时应及时沟通、化解,互谅互让。为了给子女创造一个和谐的家庭氛围,促使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故不准予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较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磊

审判员张莹

代理审判员王伴伴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许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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