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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与被告XX公司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李XX。

被告XX公司破产清算组。

原告李XX与被告XX公司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李XX于1978年参加工作,系XX公司集体工。自1991年5月李XX未到单位办理任何手续,便脱离单位近两年之久。1993年4月经XX公司党总支研究、公司职代会讨论决定,给予李XX除名处理。2011年11月李XX向郴州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郴州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李XX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李XX不服,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撤销对于原告的郴饮字(93)X号公文,确认原、被告双方仍有劳动关系;2、赔偿原告工资及公司员工应享有的所有权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公司破产清算组一次性支付原告李x元,此款由被告XX公司破产清算组于2012年7月19日前付清。

二、原告李XX不得以本案同一事由再向被告XX公司破产清算组主张权利。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经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XX

审判员肖XX

人民陪审员李XX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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