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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X诉施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2010)崇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沈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县城X室。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X县X号。

原告沈X与被告施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白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X诉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两年来,被告经常无故与原告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日渐淡薄。2010年9月6日,原告回到娘家居住,2010年9月9日晚,被告到原告娘家大吵大闹,并殴打原告及原告父母,直至民警出警。同时被告还隐瞒其不能生育的事实,并强迫原告做试管婴儿,因原告不同意,即威胁原告。原告认为,被告的家庭暴力已使得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各归己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施X辩称,双方之间的感情基础及婚后感情都很好,除了不能生育外,也没有什么矛盾。双方之间的偶尔争吵是有的,但被告从未威胁和殴打过原告,未强迫原告去做试管婴儿。被告也没有任何不良嗜好,并一直把工资交给原告掌管,被告是全心全意为了这个家庭。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不久便同居,2006年4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未生育。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生活琐事及被告不能生育而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失和。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不同意离婚,并要求夫妻和好,致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恋爱到结婚经过了二年半的时间,婚姻基础是好的,婚后夫妻感情亦尚可。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故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并表示今后会控制好自己的脾气,一如既往地对原告好。说明被告是有和好和改过的诚意。故本院给予被告改善夫妻关系的时间和机会。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只要双方今后能切实加强沟通,坦诚相待、相互信任、多些包容,夫妻关系的改善亦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沈X要求与被告施X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沈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晔

书记员张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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