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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董某某诉胡某甲、胡某乙返还彩礼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丘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

原告董某某,女,系原告张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赵书亮,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胡某甲,女。

被告胡某乙(胡某柱),男,系被告胡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庄德宗,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

原告张某某、董某某诉原告胡某甲、胡某乙返还彩礼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志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及其与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书亮,被告胡某乙及其与胡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庄德宗、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董某某诉称:2007年农历正月初十,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甲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正月十六,按被告的要求,原告向被告下彩礼:干礼8800元,毛毯一个,以及一些消费品。在相互接触中,原、被告性格存在差异,经常出现拌嘴现象,二人经商议解除恋爱关系。原告向被告提出退还彩礼之事,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原、被告系恋爱关系,期间原告所下彩礼是其及家人的合法财产,应受到法律保护,解除恋爱关系后,被告应予返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彩礼88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胡某甲、胡某乙辩称:原告诉称“在相互接触中,原、被告性格存在差异,经常出现拌嘴现象,二人经商议解除恋爱关系”,事实完全相反,这是原告为反悔婚约寻找的借口。事实是2006年原告董某某托其外甥女(媒人)为原告张某某说媒与被告胡某甲相识,当原告得知张某某小于胡某甲3岁时,感到该桩婚姻不合适,怕以后原告方反悔,就向媒人提出中断介绍,并让其向原告一方说明。过了一段时间后,董某某又找到媒人说他们不嫌弃胡某甲年龄大,以后也不会不愿意。双方确定了婚约,原告自愿赠与被告胡某甲礼金,胡某甲的母亲与媒人明确提出,以后如出现婚变,男方提出悔婚,彩礼一分不要,女方悔婚一分不少返还男方,确定婚姻关系后,双方年节相互往来,关系逐渐密切。2009年春节,被告胡某甲去原告家看望,原告张某某及其家人硬是不让走,胡某甲只好在其家过了年才返回。原告诉称的性格差异,经常拌嘴,真有如此说法,原告又为何强留胡某甲在其家过年呢,直到2009年7月原告张某某突然不愿意,原因是张某某被招为煤矿正式工人,胡某甲年龄比他大,与他不能般配而提出解除婚约关系。原告一家出尔反尔,拿婚姻当儿戏,欺骗胡某甲的感情,对被告的声誉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也对被告心身及精神上造成极大损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不实诉请。

原告张某某、董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出庭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两份调查笔录及当庭证词。证明:①2007年正月16日原告向被告下干礼8800元及一些日常用品;②双方解除关系的原因是原告家经济困难盖不起房子,女方拒绝结婚,女方存在过错。

被告胡某甲、胡某乙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对媒人张某某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说媒时女方就考虑比男方大怕婚变,男方一再要求才定的婚。2、双方年节相互来往关系比较密切,婚变是男方思想有变产生的,责任在男方。3、说明原告突然提出连媒人都不知道。

经审理查明:2007年农历正月初十,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同年正月十六双方订立婚约,原告向被告下彩礼8800元以及其它一些物品。2009年因建房问题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甲产生矛盾,解除了恋爱关系。原告向被告提出退还彩礼,被告拒绝。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甲订立婚约时原告给付二被告彩礼8800元的事实,有两位证人的证言证明,且被告未否认,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甲因故未能成婚,二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应酌情返还7000元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甲、胡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董某某7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胡某甲、胡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志静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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