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执行人安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同上。
申请人高xx依据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安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00元、执行标的物金戒指一枚。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xx自动交付,申请人高xx已于2012年3月13日领取2000元及金戒指一枚,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敬明
人民陪审员:曾小明
人民陪审员:王汉成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