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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某某非法行医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非法行医于2008年12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12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1年7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三分局监视居住。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刚、被告人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明某某在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本市二七区X村开设无名诊所非法行医,并于2008年6月2日、2008年11月27日被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局行政处罚两次。2008年12月17日被告人明某某在其开设的无名诊所内非法行医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后被告人明某某因在取保候审期间拒不到案,于2010年8月23日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1年7月18日被告人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作案现场照片、赃物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到案经过、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局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行政执法相关文书、情况说明、在逃人员信息表、被告人身份证明;证人任、贾、刘、唐、邱、赵的证言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明某某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某,可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罚金x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陆丹

审判员邢燕

人民陪审员申通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薛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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