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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邵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X乡X村梨树下X号。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X镇X村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XX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夏文成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范元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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