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X乡X村梨树下X号。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X镇X村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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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夏文成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范元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