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沈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X,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上海某有限公司退休,住(略)。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某股份公司工作,住(略)。
原告夏某为与被告丁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燕华独任审判。2006年12月4日原告追加陈某为本案被告。2007年1月9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沈某,被告丁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某诉称:2005年2月26日原告骑自行车在长乐路X路非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被被告丁某驾驶的沪E-x小客车撞伤,造成左肱骨髁粉碎性骨折,为此原告前后两次住院治疗,构成十级伤残。经责任认定被告丁某负全责。被告陈某是车主。故要求被告丁某赔偿原告医药费4,985.89元、残疾赔偿金37,290元、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2,700元、营养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40元、购便器15元、鉴定费1,400元、交通费40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告陈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丁某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残疾赔偿金应按每年14,867元的标准计算2年;对误工费不予认可,原告应提供相应证据;护理费认可每月500元;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认可,不同意赔偿;对原告主张的其余诉讼请求无异议。
被告陈某辩称: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其余答辩意见与被告丁某一致。
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26日12时20分原告骑自行车行驶在本市X路、陕西南路西侧时被被告丁某驾驶的沪E-x小客车撞伤。事故后丁某未保护事故现场,经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简易程序处理,认定被告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均无异议,签字确认。原告伤后至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就诊,X线片示:左肱骨髁间骨折应考虑。2005年3月7日原告入住瑞金医院,3月18日行左肱骨头骨折脱位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中见左肱骨小头骨折,左肱骨滑车粉碎性骨折,予克氏针固定。2005年3月26日出院,出院诊断:左肱骨骨折。2005年12月5日原告再次入院,并于12月4日行左尺骨鹰嘴、肱骨小头骨折术后内固定取出术及对关节粘连松解术,12月21日出院。出院诊断:尺骨骨折(左侧尺骨鹰嘴骨折术后),肱骨骨折(左肱骨小头骨折术后)。期间原告自行支付了医药费4,965.89元,被告为原告支付了医药费11,009.36元。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上肢功能障碍属于十级伤残,可酌情予以休息6个月、护理3个月、营养2个月。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1,400元。
另查明:原告是上海广能电子仪表有限公司聘请的退休员工,月工资为1,000元。2005年2月至2006年2月原告因伤误工,被扣发工资。被告陈某系事故车辆沪E-x小客车的车主。为诉讼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一致陈某外,另有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残疾评定书、法医学鉴定书、出院小结、医药费收据、鉴定费发票、律师聘请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原告工资证明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作为定案依据。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医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便器费用、鉴定费、交通费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工资收入有相应证据证明,原告主张6个月误工期符合鉴定结论,本院予以支持。护理费本院酌情按每月720元计算。律师代理费是原告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实际损失,可列入赔偿范围,具体金额由本院参照相关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酌定。根据原告的损害程度,原告主张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作为车主应当对丁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夏某医药费4,985.89元、残疾赔偿金37,290元、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2,160元、营养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40元、便器费用15元、鉴定费1,400元、交通费40元、律师代理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二、被告陈某应就被告丁某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2,360元,由原告负担46元,两被告负担2,3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燕华
书记员朱静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