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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曾xx与被告胡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x

原告曾xx

被告胡xx

委托代理人曹斌,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曾xx与被告胡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刘x、曾xx于2011年4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胡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x、曾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曾xx撤回对被告胡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x、曾xx负担。

审判长朱风雷

人民陪审员彭能娅

人民陪审员杨庆明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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