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诉被告刘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铜梁县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住所地X县X街道,组织机构代码X。

负责人张X,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X县X街道居民,住X县X街道办事处,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县X镇X村民,住X县X镇X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诉被告刘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玉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12月11日原告所辖的X分理处向被告提供了借款x元,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08年12月11日,借款月利率为7.875‰。现该借款已到期限,经原告向被告催收,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金及利息。特起诉要求被告刘X立即归还原告借款x元及所欠利息。

被告刘X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有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举示了以下证据材料:

1、原告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告等,证实原告的主体资格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于2008年6月29日经批准开业,原X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权、债务由其承继。

2、重庆市X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借据,证实被告刘X因做生意于2006年12月11日向原X信用社借款x元,约定月利率为7.875‰,到期日期为2008年12月11日。

对原告举示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

被告刘X因做生意于2006年12月11日向原X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X信用社借款x元,约定月利率为7.875‰,到期日期为2008年12月11日。该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金及利息。

另查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于2008年6月29日经批准营业,原X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所有债权、债务由其承继。原X信用社系原X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原X信用社改名为X分理处。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X在原X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X信用社借款x元至今仍未归还本金及利息属实。被告应该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不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按约支付逾期利息。被告虽系在原X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X信用社借款,但因原X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权、债务由原告承继,X信用社系原X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其债权、债务也相应转由原告承继,因此,原告系合法的债权主体,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据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借款本金x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06年12月11日起至2008年12月11日止按月利率7.875‰计算,从2008年12月12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期同档次逾期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交纳275元,由被告刘X负担。被告刘X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蒋玉君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田风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