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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公司与包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物业公司。

被告包某。

原告某物业公司与被包某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物业公司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调解处理为由,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物业公司负担。

审判员:曾郴卉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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