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
被告:莫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
本院于201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白菊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诉讼请求:请求与被告莫某某离婚。查明:原、被告双方与2009年3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均无个人财产,婚后亦无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债务、有价证券,也没有生育孩子。原告因与被告感情不和,于2010年8月20日起诉到院,要求与被告莫某某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莫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白菊萍
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温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