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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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122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家隆回县人。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隆回县人。

原告陈某诉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某如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了结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如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陈某如承担。

审判员李芝彬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肖湘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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