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运输户(略)。
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祁某某诉被告贾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双某某、床某某、大某某、梳某某、电某某、沙某甲、沙某乙、茶某、角某、灯某等损失共计x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查明:原告于2010年8月15日在天水市麦积区桥南建材市场购得双某某、床某某、大某某、梳某某、电某某、沙某甲、沙某乙、茶某、角某、灯某等家具,后与被告贾某某协商由贾某某负责运输至礼县。车行至秦州区X镇张家峡附近时,所载货物起火,导致原告所购家具大某分毁损,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于2010年8月16日起诉到院要求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其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某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贾某某于2010年9月6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祁某某人民币7000元。
案件受理费320元,原告祁某某负担160元,被告贾某某负担160元。
双某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某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宏伟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温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