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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原告崔某,又名崔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崔某因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9日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同年5月5日向被告李某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权利义务告知及开庭传票,并于2010年8月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崔某诉称,原告崔某和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月份进行了结婚登记,分别于2006年3月8日、2007年9月14日先后生育长子崔XX,次子崔XX。由于二人在婚前了解不够,没有建立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被告李某某不能安心和原告共同生活,经常在外边乱花钱。生育孩子后不照管孩子,丢给原告崔某的父母照顾,然后不辞而别,长时间不在家生活。农历2009年正月初六日被告李某某再次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原告崔某和被告李某某已毫无夫妻感情可言,请求判令离婚,并判令儿子崔XX、崔XX由原告崔某抚养,被告李某某支付两个儿子的抚养费每人每月200元,依法分割福田牌三轮摩托车一辆。

被告李某某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崔某和被告李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2007年1月10日自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子XX,X年X月X日生育次子崔XX。婚前二人接触较少,相识时间较短,婚后被告李某某虽然和原告崔某在原告崔某的家中举办了结婚仪式,但却经常离开原告崔某的住处在外面生活。农历2009年正月初六日再次无故离家外出,至今未和原告崔某及其家人联络,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和原告崔某在婚前相识较短,接触不多,相互了解不够,未能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本应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在共同生活中建立起夫妻感情,共同维护和发展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但被告李某某不能安心家庭生活,经常无故离家外出,且较长时间和原告崔某分居,互不联系,互不关心,互相不尽夫妻义务,足以导致本来并不深厚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崔某请求离婚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李某某下落不明,无法对两个儿子履行抚养义务,原告崔某请求抚养两个儿子,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李某某下落不明,无法支付两个儿子的抚养费,原告崔某请求被告李某某支付两个儿子的抚养费,无法实现,暂不予支持,待被告李某某下落明确后,可以另行主张权利。原告崔某请求分割福田牌三轮摩托车,因未提供福田牌三轮摩托车存在并属于共同财产的证据,缺乏事实根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崔某和被告李某某解除婚姻关系。

二、儿子崔XX、崔XX暂随原告崔某生活。

三、驳回原告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秦晓歌

审判员高连义

陪审员韩剑锋

二O一O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杨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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