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反诉被告),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反诉原告)李某乙,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进行了现场勘查和询问。查明,原告李某甲和被告李某乙两家的宅基地相临,但双方对两处宅基地的分界有争议。对宅基地分界的争议就是对土地使用权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原告李某甲和被告李某乙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起诉。
二、驳回被告李某乙的反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秦晓歌
审判员高连义
陪审员韩剑锋
二O一O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杨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