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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津市市人民法院

原告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洪妮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清源、肖洪斌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肖婵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某某诉称,原、被告结婚几年后被告染上赌博等不良习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特别是2007年被告不慎引发交通事故后外出务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完全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负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没有染上赌博等不良习性,虽然2007年被告外出务工,但双方一直保持联系,夫妻关系一直较好。直至2010年2月原告出轨并离家出走才导致夫妻感情出现矛盾,2010年原告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子,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同意离婚,小孩协商抚养。

经审查,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恋爱,1998年2月12日在安乡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取名张可为。2010年2月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0年10月20日原告与他人怀孕四个多月。

另查明,原、被告均无婚前财产,亦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张可为由被告张某某直接抚养至成年。原告毛某某于2011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婚生子2010年2月至2011年7月的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5000元,并自2011年8月1日其起每月支付婚生子抚养费(含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300元,于次年8月31日前付清(支付至张某某农行卡x)。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洪妮

人民陪审员张清源

人民陪审员肖洪斌

二O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肖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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