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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范××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

被告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范××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霁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审判长石纳新

审判员郭蓉

审判员陈学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邓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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