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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乙诉被告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山东省潍坊市人,系农民,现住(略)。

被告李某,查无此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乙诉被告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乙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王世军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彩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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