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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朝鲜族,X年X月X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个体业户,现住(略)-X号X-X-X。

被告赵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略)。户籍所在地(略)-2。

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被告于2010年11月10日从原告处租赁一台轿车,于2010年12月27日归还租赁合同终止。被告欠某告租车款、车辆折旧费、交通违章罚款,共计x元。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租车款7300元、修理费3770元、折旧费1131元、误工费1350元,合计x元。

被告赵某乙未出庭作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0日,被告赵某乙与原告李某签订了汽车自驾借车协议,载明“自2010年11月10日至2010年12月27日,原告将其所有的辽x号北京现代轿车借与被告……发生事故后,借车人不准私自修车。事故完后,借车人必须赔偿车主车辆折旧费,修车费的50%和误工费等一切费用……”双方虽然签订了借车协议,但实际上为租赁行为,日租金为200元。2010年12月1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某一份,载明:“今欠某某人民币:柒仟叁佰元正¥7.300.00元定于12月30日前付清。欠某人:赵某乙2010年12.18日”。当天晚上被告驾驶车辆发生碰撞,将车辆损坏,未通知原告私自将车辆送到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金隆汽车配件维修中心进行维修,未付维修费。后由原告于2010年12月27日支付了车辆维修费3770元,将车取回。修理期间共9天。

另查,欠某7300元中,含租金7100元、交通违章罚款200元。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汽车自驾借车协议、欠某、证明、维修清单、本院所作的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材料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乙租用原告李某的车辆,其按实际使用天数给原告出具了欠某,理应按欠某约定的给付期间支付租金。在车辆发生事故后,其没有通知原告,私自将车辆送到维修中心,并且未支付维修费,违反协议约定,故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车辆折旧费及赔偿修理车辆期间的损失。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没有超出合同约定的限额,符合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乙给付原告李某车辆租金及交通违章罚款七千三百元、车辆维修费三千七百七十元、车辆折旧费一千一百三十一元、误工损失一千三百五十元,合计一万三千五百五十一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九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姜巍

人民陪审员刘丽馨

人民陪审员王丽

二0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某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一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终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的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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