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东金鹰大厦附楼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唐斌,湖南省阳邵(略)事务所(略)。
被告郴州市明珠网吧,住所地郴州市X路X号(金湘楼X-X号)。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该网络会所(略)。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永州冷水滩人,系该网吧经理。(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郴州市明珠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杨爱华
审判员李振平
助理审判员唐军伟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