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XX,女,19XX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
被告阳XX,男,19XX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
案由:离婚纠纷
2010年10月28日,原告曾XX就与被告阳XX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曾XX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27日在新化县民政登记结婚,2007年农历12月26日生育女孩阳S。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常为琐事争吵,双方自2008年10月分居生活至今,现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阳XX离婚。
被告阳XX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表示同意,但要求抚养小孩阳S,并由原告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经审查,原、被告于2006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27日在新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阳馨妍。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后因性格不合,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现被告阳XX患有肾病综合症。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未置办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XX与被告阳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阳S由被告阳XX直接抚养,由原告曾XX给付被告阳XX小孩抚养费x元。
三、原告曾XX对女孩阳S依法享有探望权。
四、由原告曾XX给予被告阳XX经济帮助x元。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原告曾XX自愿负担2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益明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贺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