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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诉车某某信用卡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原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负责人康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萍,上海纵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车某某。

案由:信用卡纠纷。

被告车某某系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太平洋信用卡持卡人(卡号x)。2006年2月7日起,该卡透支消费金额累计人民币66,650.63元(包括透支本金、透支利息、滞纳金等)。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透支款人民币66,650.63元(暂算至2010年3月11日),并从2010年3月1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支付愈期利息。

审理中,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要求原告减免部分透支款,原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车某某应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透支款人民币60,420.12元,该款应于2010年5月至2010年11月每月底之前各归还1,000元,2010年12月底之前归还53,420.12元;

二、被告如有一期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原告可就被告未履行部分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4.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32.0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4月26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翟国静

书记员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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