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09年8月15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09年9月2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9年9月3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东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8年4月26日上午,被告人程某某伙同关君良、李某、黄某豪(均另案处理),由关君良负责领车过来,将被害人刘某某夫妇骗到商水县X镇X村南柏油路上,由事先在此等候的黄某豪、李某、程某某负责故意撞被害人刘某某的货车,同时装着人被撞伤,然后由关君良从中调解,敲诈被害人刘某某现金3000元。
2、2007年8月份,被告人程某某伙同关君良、黄某豪,由关君良领车,程某某故意撞车,黄某豪拦车要钱,敲诈漯河青年乡X村民王某某现金3300元。
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4月26日上午,被告人程某某伙同关君良、李某、黄某豪(均已判刑),由关君良负责领车过来,将被害人刘某某夫妇骗到商水县X镇X村南柏油路上,由事先在此等候的黄某豪、李某、程某某负责故意撞被害人刘某某的货车,同时装着人被撞伤,然后由关君良从中调解,敲诈被害人刘某某现金3000元。
2、2007年8月份,被告人程某某伙同关君良、黄某豪,由关君良领车,程某某故意撞车,黄某豪拦车要钱,敲诈漯河青年乡X村民王某某现金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2、受害人刘某某陈述证明有一老头说要卖轮胎将其领到邓城境内,对面过来三个人,刚走过去,有个年轻的骑自行车撞我车上了,通过那个老头和他们协商赔他们3000元钱;3、受害人王某某陈述证明有个老头说要卖猪娃领着我们走到一座小桥处,有个骑自行车的,故意歪在我三轮车上,另外一个人要打我,通过协商给他们3000元钱;4、同案犯黄某豪供述:2008年4月底,其伙同关君良、程某某和一个姓李某,在邓城镇X村前边的柏油路上,由关君良骑着电动车,后面跟一辆长车,其与程某某和姓李某在那等,到与卡车相遇时,其骑车到卡车当中,故意把自行车撞到卡车轮胎上,然后在地上装病,再由关君良说合要钱,以及2007年8月份的一天,其伙同关君良、程某某用同样的方法,以卖猪娃为名,要了一个收猪娃的3000元钱的事实;5、同案犯关君良供述:2008年4月份一天,其与黄某豪、程某某、李某以卖旧轮胎为由,将一收废旧轮胎的骗到邓城小陈的柏油路上,由其领着收轮胎的人,程某某、黄某豪、李某在柏油路上等候,等收轮胎的一过来,黄某豪骑着自行车故意撞到收轮胎的货车上,然后由其说合要钱,收轮胎的拿了3000元钱,以及2007年8月份一天其与程某某、黄某豪,由其领着一个买猪娃的到邓城小陈的柏油路上,程某某、黄某豪在那等着,看车一过来,程某某骑自行车故意撞买猪娃的车,再由其说合要了收猪娃的三千元钱的事实;6、同案犯李某供述:2008年4月26日其伙同程某某、关君良、小豪在邓城镇X村南边,由关君良领一辆半截头车到其与程某某、小豪事先等着的地方,小豪撞那辆半截头的车后身,程某某拉着不让走,然后由关君良说合车主拿3000元钱的事实;7、证人李某证言证明和李某付一块收猪娃,有个老头领着,走到一条柏油路上,有个骑自行车的故意歪在其车上,后来通过协商给他们3000元钱的情况;8、被告人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5日起至2010年4月14日止)
二、其非法所得责令退赔受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郝春香
审判员袁艳秋
审判员李某花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留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