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曾某诉被告常德市津市公路管理局公路交通行政处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津市市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常德市X路管理局,住所地津市市九澧大道。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该局局长。

原告曾某诉被告常德市X路X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7日进行了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当日向被告常德市X路管理局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曾某与被告常德市X路管理局就(津)路政处罚字(2011)第X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引起的争议已协商解决。原告曾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审判长周云林

审判员韩先贵

人民陪审员毛娟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赵阳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