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子洲县X乡XXX村。
住子洲县X镇X村。
委托代理人安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段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X镇X村。
现住子洲县X镇X村。
本院于2011年7月6日受理原告刘XX与被告段XX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林独任审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3日10时许,段XX驾驶陕x汽三轮由西向东行驶至子洲县X街X路附近,将原告刘XX撞倒致受伤。经子公交发认字(2011)第X号认定被告段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4月13日原告住子洲县医院治疗,共支出治疗费、检查费等计x.30元。故请求本院依法审理。
本院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段XX一次性付给原告刘XX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陪人误工费等共计x元(已付5500元),下欠x元,此款当即付清。
二、双方因此事,不得再互相追究任何责任。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刘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林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