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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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未出庭)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未出庭)

诉讼代理人黄某意,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0年7月23日被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0年8月4日由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义仁(略)事务所(略)。

新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小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丙、黄某丁及诉讼代理人黄某意、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开载客三轮车在新县X街道“国华超市”门前等客人,被害人陈XX过来坐徐某某的三轮车。上车后陈XX说车内有汽油味,头发晕,要下车,为此与徐某某发生争吵。陈XX下车后,徐某某将陈XX推倒在地,致陈XX后脑部受伤,于当日送到新县人民医院抢救,同日18时30分陈XX经抢救无效死亡。并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请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追究被告人徐某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x元。并当庭提供了医疗费票据、出院证明、车票等证据。

被告人徐某某辩称被害人不是他推倒的,而是在和她争执挥手时打到她身上倒地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不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并提供了新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新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开载客三轮车在新县X街道“国华超市”门前等乘客,被害人陈XX过来乘坐徐某某的三轮车。上车后陈荣秀说车内有汽油味,头发晕,要下车,为此与徐某某发生矛盾。陈XX下车后,徐某某将陈XX推倒在地,致陈XX后脑部受伤后,徐某某与他人一块将陈XX送往新县人民医院抢救,同日18时30分陈XX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花医疗费1028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家属已赔偿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等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徐某某供述:7月22日早上我开三轮车在八里畈镇街道“国华超市”门前等客人。大约上午8点左右的时候,我前后湾的李XX、马XX、余XX三个人坐上我的车。后李XX说要买农药就下车去了,我和马XX、余XX就在车上等她。陈XX一个人过来坐上我的车,这时我车上有马XX、余XX、陈XX三个人。陈XX在我车上坐有十多分钟后,就说:车上有汽油味,头发晕。我就说:我的车是新车,别人坐我的车就不发晕,你坐我的车发晕,你要是不愿意坐你就下去,大早晨你在这一倒倒的(意思是早晨给做生意添乱)。陈XX这时就下车了往我车后走,我从车前走到车后,我把手一挥说从此以后你再莫座我的车,我挥手时打到她身上,当时天在下雨,路上有水,比较滑。我挥手时,她是站在我面前的。她往后一退摔倒在地。陈XX是仰着倒地上的。我就上去把她扶起来到路边电线杆边座着,我说把她送医院去治,她说不去,只是摇头。我喊李XX过来帮忙将陈XX抬上我的三轮车,送往村卫生所。村医说病人要转院。我又打电话要了徐某远的中巴车,将陈XX送往新县人民医院急救室。

2、证人证言

(1)、证人江XX证言:2010年7月22日早上8点多钟,我在我家超市二楼,我听到楼下很热闹,我就把头伸出窗外看,我发现八里畈镇X村宋徐某一个姓徐某三轮车司机和一个六、七十岁的老太太在我家超市X路边上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那个姓徐某司机用双手朝那个老太太胸部猛推一下,那个老太太立即仰倒在地,头部后脑勺磕在地上,老太太就没有起来了。我看到老太太躺在我家门口起不来了,我就喊叫,让那个姓徐某司机把老太太弄走。那个姓徐某司机就把老太太牵起来到一个小树旁边坐着。我这时从楼下下到门口出事的地点,当时正在下雨,姓徐某司机问老太太:我给你送到医院去,好不好老太太摇摇头说:莫动我,我头发晕。后来姓徐某司机和他三轮车上的一个乘客帮忙把老太太扶上三轮车,往聂潭村方向走了。

(2)、证人马XX证言:今天早上快8点,徐某某的三轮车停在茶园路X路交叉口,旁边是一个超市,我、余义娥、李某荣、陈嫂几个人都坐在徐某某的三轮车上,陈嫂说要下去,车上有汽油味。徐某某听后很生气,说“你下去。也要给我3块钱车费。争着争着陈嫂就下车了,嘴中还说:你这个人真不讲味。徐某某听到这个话更生气,也立即下车了,他跑到陈嫂面前争了几句,徐某某就用耳光抽陈嫂的脸,接着徐某某又用手推陈嫂,陈嫂一下子就朝后仰面倒地了,头后脑摔在地上,见陈嫂被徐某某推倒,我们就下车了。然后徐某某、李某荣又将陈嫂弄到一边的花坛边坐着。徐某某说:我把你弄到医院去诊一下陈嫂说:你莫动,我不诊。最后李某荣和徐某某将陈嫂弄上了三轮车,说是送聂潭村卫生室治一下,三轮车就开走了

(3)证人李XX证言:那天我到八里街上卖完茶叶准备和同村的陈XX、余XX坐徐某某的车回家,我把东西放在徐某某的车上,说还有东西要买,徐某某说你去买,我等会儿。等我买完东西往回走时,老远就见到陈XX仰面躺在地上,徐某某在旁边扶她,等我走到陈XX身边时,徐某某已将陈荣秀扶到一个石墩上坐的。我就问陈荣秀咋回事,陈XX说:头晕了,叫我莫动她。这时有好多人围观,当时是热集,在现场人好多,我认识的有我村的余XX、马XX在场。马XX、余XX、陈XX、我和徐某某平时没有矛盾,也没有亲戚关系。

(4)证人汤XX证言:本月22日上午8点多钟,由我村的徐某某和李XX将陈XX抬到我诊所放在凉床上躺着,徐某某对我说:陈XX滑倒了,你检查下给她打两针。徐某某开三轮车送李某荣走了,我看到陈XX昏迷,准备给她量血压,手弯曲没法量,当时听心脏正常,头后面头毛上有点把血和沙,喊她也不说话,不一会就出现恶心、要呕吐,检查右眼瞳孔散大,左眼瞳孔缩小。她丈夫黄某乙来了,我对他说人不好了,赶快转院治疗,过了一小会徐某某、黄某乙的侄子和孙子来了,请徐某远的车送到新县人民医院。前段时间陈XX来两次,第一次说头晕,量血压80-140,我给开利血平,喝一个星期,来量血压80-120正常。

(5)证人徐XX证言:我听我小爹黄某乙说她到八里畈街上赶集回来,坐徐某某的车,后又从徐某某的车上下来,为这事和徐某某争吵起来,徐某某还打了她了,是怎么摔的,他(指黄某乙)也没给我说太详细。

(6)证人陶XX证言:今天下午3时,我表弟徐某提到县城对我讲,陈XX被人推倒在地上摔伤了,伤情很严重。

(7)证人徐XX证言:农历6月11日早上,李某荣在门口让我喊我小爹黄某乙,说我小妈摔倒了,我和黄某乙到汤中孝诊所后,汤中孝说人不行了,赶紧弄走,徐某某就叫徐某远的车将我小娘陈XX送到县医院抢救。陈荣秀平时身体好的很,没有什么大问题。

(7)证人徐XX证言:我听徐某某讲是陈二嫂(陈XX)下车时踩滑了,后来听别人说是徐某某将陈二嫂推倒摔的,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听说余XX和马XX在现场比较清楚。

以上证据能够证明徐某某与陈荣秀因乘车的问题发生争执,徐某陈荣秀推倒,后将陈荣秀送往医院救治的过程。

3、鉴定结论

(1)新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公(新)鉴(法医)字[2010]X号鉴定意见:陈荣秀系摔伤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检验意见书同济司法鉴定中心[2010]法医病理F-X号鉴定意见:认为陈荣秀系重症颅脑损伤致急性中枢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而死亡。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尸体检验照片。

4、新县人民医院住院患者费用明细表、收费专用票据、出院证明、交通费票据等民事赔偿的证据。

5、交、收款条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时不能理智处理问题,将他人推倒摔伤致死,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辩解的理由,经查:现场目击证人证实被害人是被告人推倒的。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推被害人时,因下雨路滑,加上被害人年纪大有可能造成伤害,被告人虽然不希望和追求伤害结果的发生,但其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被告人的行为是间接故意犯罪。而本案的后果是死亡不是重伤,故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其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合理部分应予支持。被害人没有过错,被告人徐某某应全额赔偿。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并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综合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

二、被告人徐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1028元、丧葬费元x.5(x÷2)、死亡赔偿金x元(4807×12年)、误工费30元(1天)、交通费240元,共计人民币x.5元。(扣除已付的x元,余款x.5元限判决生效一年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玉

审判员徐某华

审判员聂晓静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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