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莫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叶某诉被告莫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叶某与被告莫某某于2010年9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X号某某花园X栋X住房一套归被告莫某某所有,被告莫某某支付原告叶某购房款及契税等相关费用x元。此款,由被告莫某某于2011年3月8日支付x元,余款x元从2011年4月至2011年11月每月支付x元,2011年12月5日支付x元。被告莫某某将款项于每月的X号前支付至原告叶某中国建设银行的账号:xx;
三、在上述还款期限内,若被告莫某某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叶某有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有未付的余款;
四、在上述还款期限内,被告莫某某名下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渔场泰时某某园X栋X房必须按时向抵押贷款银行还贷,并不得对该房屋进行再抵押、出售、出租、转让、赠与等有损原告叶某实现本债权利益的行为;
五、如被告莫某某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必须向原告叶某另行支付x元作为违约金;
六、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96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4800元,由被告莫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华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王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