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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光因诉叶夏仙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补正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对原告(反诉被告)贾某诉被告(反诉原告)叶某某返还财产一案作出的(2010)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

(2010)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倒数第三行中的“10月20日”系笔误,应将“10月20日”补正为11月5日。

审判长卫宏战

审判员李宣

审判员王维伟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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