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某,女,31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肖卫,湖南望华(略)事务所(略)。
被告杨某某,男,39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志强,湖南湘晟(略)事务所(略)。
本院于2011年3月9日受理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满宏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二、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的小孩杨某某由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轮流抚养;小孩杨某某就读小学期间的周一至周五由被告杨某某抚养并承担生活费、教育费、门诊医疗费,周末及节假日由原告谭某某抚养并承担生活费、门诊医疗费,小孩杨某某的住院医疗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凭据结算),寒、暑假期间轮流抚养;小孩杨某某就读中学以后的周一至周五由原告谭某某抚养并承担生活费、门诊医疗费,周末及节假日由被告杨某某抚养并承担生活费、门诊医疗费,小孩杨某某的教育费(含在校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生活费)、住院医疗费由原告谭某某承担30%、被告杨某某承担70%(凭据结算),寒、暑假期间轮流抚养;
三、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一段X号金邮小区X栋X房(含房内家俱、家电及装修价值)经双方竞价后作价x元,归被告杨某某所有并由被告杨某某负责偿还尚欠贷款,扣除被告杨某某婚前财产投入x元及尚欠贷款x元,被告杨某某应补偿给原告谭某某x元;
四、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一段X号金邮小区南库X号车位一个及牌照为湘x的速腾小轿车经双方竞价后作价x元,归原告谭某某所有,原告谭某某应补偿给被告杨某某x元;
五、被告杨某某的父母出资x元,由原告谭某某承担偿还x元(此款在双方协议中抵扣后由被告杨某某支付给其父母),由被告杨某某承担偿还x元;
六、上述款项双方互抵后,被告杨某某应付给原告谭某某x元,被告杨某某于2011年7月8日前支付x元,余款x元于2011年9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杨某某未按时付清该x元款项,则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一段X号金邮小区X栋X房(含房内家俱、家电及装修价值)经双方竞价后作价x元,归原告谭某某所有并由原告谭某某负责偿还尚欠贷款,其他协议不变,根据上述方式互抵后由原告谭某某于2012年1月30日前支付给被告杨某某x元;
七、其他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85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满宏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唐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