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甲,又名杜某林,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2010年3月19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商区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甲犯盗伐林木罪,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4日至19日,被告人杜某甲无证采伐其大凹责任坡松树70棵,经现场检尺,材积方量为1.3685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2.737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杜某甲于2010年1月2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所盗伐的松树70根,经林业机关处理后折价3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记录,证人杜某乙、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林木检尺记录、木材折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无证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杜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主动投案自首,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一千元。
二、对被告人杜某甲盗伐的林木70根折合人民币3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饶彩云
审判员雷建荣
审判员孙亚革
二O一O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吴宏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