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4月3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转取保候审。现在家。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华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初,被告人马某某在新野县城以600元的价格从一身份不明的人手中购买一辆橘红色澳柯玛牌电动车。经查,此车系邓州市湍河办事处居民姚某家中被盗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52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以上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姚某某陈述,证人许××、杨×的证言,发还物品清单,鉴定结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缴纳罚金,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15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鲁小明
代理审判员何霞
代理审判员张依新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海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