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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小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5月6日,我与被告签订代理证券交易操盘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我出资陆万元作为本金,委托被告代理操盘,代理期限50个交易日,在代理期间若出现亏损,乙方承担所有投资风险,确保本金如数退还。代理期限到期后,共亏损叁万贰仟元整,我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一直以没钱拒付,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我欠款叁万贰仟元整;2、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提交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08年5月6日双方签订代理证券交易操盘协议书。

被告张某某未到庭,视为对其举证、质辩权利放弃,本院确认原告所举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5月6日,原告李某某作为甲方、被告张某某作为乙方签订代理证券交易操盘协议。约定:1、甲方出资6万元人民币作为本金,投入乙方本人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营业部所开国内证券交易股东资金帐户,委托乙方代理操盘;2、乙方在代理操盘期间,负责实盘操作,按照波段理念,选择合适交易时间和交易品种,决定下单金额和数量。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不得私自转移本金,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协议,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3、在代理期间若出现亏损,乙方承担所有投资风险。到期确保本金如数退还。4、代理期限为50个交易日。5、超过本金利润部分由甲方处置。约定期限内,共亏损x元,双方协商未果,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代理证券交易操盘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张某某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张某某在约定代理期限届满后,给原告造成了x元亏损,其应当按照约定承担风险,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投资本金x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投资本金x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付300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四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小四

二OO八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梦彦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附页)

(2008)武民初字第X号

(2008)武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体内容表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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