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有诈骗罪,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某某谎称能给被害人尹某某被刑事拘留的丈夫马俭位办事为由,在新密市青屏办事处青屏广场附近,骗取尹某某现金x元。所得赃款已挥霍。案发后,已退还被害人现金x元。被告人程某某于2010年7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尹某某陈述,证人赵某某、张某某证言,收到条,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有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案发后已全部退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以上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任学亮
二O一O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杨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