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寿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女,68岁。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喻某甲,男,45岁。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喻某乙,男,73岁。

被告:刘某某,男,71岁。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某,重庆市长寿区某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喻某甲、喻某乙,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被告的责任田在我家责任田上方,农作物灌溉要过水就必须通过被告的责任田。5月8日早上,被告不准我引水过田。面对被告的无理举动,我便上前与之说理,但被告态度恶劣,坚持不让水通过。我便再一次要求从被告责任田通过,而被告此时恶语相向,采取一些过激言行。被告没有骂我们,但他说把水放光也不让它流到我们的田里。我就站到渠上以让被告没法扎渠。这样一个要放水,一个要扎渠,几个回合下来,我很气愤。当时就感觉头晕,回到家不到十分钟便生病住院。早上8点多钟左右发病,9点左右120车到来,后到长寿区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出血”,并住院治疗至2011年5月30日(我共用去医疗费x元),我之前只有轻微高血压,从未犯过诸如“脑出血”重大疾病。被告不让原告引水过田已违反法律规定,其后对原告恶语相向,说出过激言语导致原告生病住院,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理应承担责任。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x元、护理费4140元、交通费184元,共计x元。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请求应予以驳回。原告陈述不属实,原、被告间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语言冲撞。事实是原告的丈夫喻某华与我之间仅仅为放水的事情发生语言冲突,从发生到结束只有几分钟,而且原告本人没在现场。5月7日下午,我和原告丈夫商量放水的事情。第二天,我抽水回来发现原告丈夫开渠放水,我就和原告丈夫说这个事情,他就说脏话。我根本没有骂过原告本人。原告说一个要放水、一个要扎渠这不是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的责任田在原告责任田上方。因被告不准原告方引水过田,原告周某某及其丈夫喻某乙与被告在2011年5月8日早上因排水问题发生了争执,但双方并无肢体冲突,被告刘某某也无辱骂性的语言。同日12时10分,原告周某某在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脑出血,2、高血压3级极高危,3、直肠癌术后。病历记录原告周某某既往患有高血压10年,未正规治疗;3年前行直肠癌根治术。原告住院至2011年5月30日,共用去医疗费用x元。2011年6月3日,长寿区X镇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原告丈夫喻某华、被告刘某某进行调解,但双方未形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其突发脑出血系被告刘某某不允许其过水,对其实施了过激言语刺激导致,遂起诉来院要求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事实,原告周某某提交的调解笔录、书面证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出院费用汇总单、病历(出院记录)、被告申请的证人刘某学出庭作证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等在案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的病发与被告的行为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其一,从双方的陈述看,原、被告间并未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原告诉称被告说“把水放光也不让它流到你的田里”,原告就站到渠上以让被告没法扎渠,一个要放水,一个要扎渠,几回合下来,原告很气愤等事实,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不予确认。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有过激性的语言,也无证据证明其疾病系被告不准其过水的行为所引发。其二、原告病历记录原告患有高血压10年而且未正规治疗,3年前进行了直肠癌根治术。原告的病发不能排除其自身的原因。原告诉称其疾病系被告的言行导致,其理由并不充分,本院对此不予以采纳。故对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吕巧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史晓亮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