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班某
原告陆某
被告顾某
被告奚某
本院于2010年6月24日作出(2010)普民三(民)初字第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顾某名下的上海市普陀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的查封。
审判员倪文青
书记员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