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
被告苏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和好,原告陈某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好,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王堂堂
审判员殷飞龙
代理审判员周虹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