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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原告陈某,女。

被告苏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和好,原告陈某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好,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王堂堂

审判员殷飞龙

代理审判员周虹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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