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0年10月2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费琛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携带用火药和钢管自制的炸弹五枚到荥阳市X镇X村董某某家附近,9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和董某某发生争执后,将炸弹丢弃在董某某邻居空院内逃跑。经鉴定,该五枚装置为自制式点火式钢管炸弹。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董某某等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及其他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2日起至2013年10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张焱南

审判员焦焕利

审判员赵晨昊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芦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