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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某与被告A分公司、B公司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叶某,男。

被告A分公司。

被告B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A分公司、B公司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叶某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1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06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审判长肖淑云

审判员苏哲

人民陪审员丁克祥

二O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胡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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