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公务员,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欧阳凌,湖南宁远舜峰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公务员,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诉被告唐某某、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乙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审判员胡进辉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