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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甲、段某乙与段某丙、段某丙、段某丙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

申请执行人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系段某甲之父。

被执行人段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段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

被执行人段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段某甲、段某乙与段某丙、段某丙、段某丙故意伤害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2)苏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尧舜

审判员王小明

审判员李浩凌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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