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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欧阳敏,湖南宁远大鹏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系被告刘某某亲戚。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1年6月7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建国适用简易程序,书记员李某艳担任记录,于2011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初中同班同学,初中毕业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2000年5月同居生活。2001年2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某韩。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闹,双方从2011年5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被告刘某某同意,依法准予离婚。

二、婚生小孩刘某韩由被告刘某某抚养成年,被告刘某某自行承担小孩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建国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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