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
被告陶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陶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因需继续收集证据并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陶某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陶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20元减半收取261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平
人民陪审员沈振民
人民陪审员陈某奇
二0一0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喻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