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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陶某某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

被告陶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陶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因需继续收集证据并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陶某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陶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20元减半收取261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平

人民陪审员沈振民

人民陪审员陈某奇

二0一0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喻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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