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开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被告长沙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斌,湖南金州(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长沙市城市管理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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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杨标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朱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