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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至今。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2日4时4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豫x号货车沿新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郑尉路交叉口处时,与由西向东步行过马路的被害人段××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使段××颅脑损伤当场死亡。谢某某驾车逃逸。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四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谢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规定,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段××无责任。2010年4月14日,被告人谢某某到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四大队事故中队投案自首。2010年2月9日,谢某某亲属赔偿段××亲属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四大队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张×、裴××、彭××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郑)尸检(法医)字[2010]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谢某某在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2、被告人谢某某的亲属已经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的亲属对该次事故表示谅解。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谢某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柯冀军

人民陪审员王启美

人民陪审员陈廷英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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