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市云龙区房地产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鲍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
被告徐某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
被告徐某市老年病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孟某。
委托代理人程某。
原告徐某市云龙区房地产管理处与被告徐某天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徐某市老年病医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该案原告徐某市云龙区房地产管理处于2009年9月1日以“徐某市X巷X号房屋系其直管公房,2008年两被告未经其同意擅自拆毁门窗及部分墙体给房屋造成很大的危害”为由诉至徐某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法院,要求两被告将奎中巷X号房屋恢复原状。而后,原告又于2009年10月10日变更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赔偿额以评估报告为准)。该案诉争的房屋经徐某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法院委托徐某通联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评估约为x元。其后,徐某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给本院。
另外,本案诉争的房屋所有权人系徐某市人民政府,原告系该房屋的管理单位。徐某市房产管理局于2009年5月8日给徐某市云龙区房地产管理处出具委托书,该委托书认为徐某市房产管理局作为政府房产的职能管理部门,现委托徐某市云龙区房地产管理处对其辖区内直管公房,因第三方造成房屋损毁、灭失进行赔偿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徐某市人民政府,徐某市云龙区房地产管理处仅是该房屋的管理人。从徐某市云龙区房地产管理处诉讼请求看,其要求两被告赔偿因房屋灭失造成的损失,该诉讼请求应当由财产所有权人来行使,而不应由管理人来行使。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即使财产所有权人徐某市人民政府不作为原告起诉被告,亦应由政府的有关职能管理部门行使该项权利。虽然徐某市房产管理局曾于2009年5月8日给徐某市云龙区房地产管理处出具授权委托书,但根据该委托书徐某市云龙区房地产管理处在本案中仅应是委托代理人,而不应是原告,因此徐某市云龙区房地产管理处作为本案的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某市云龙区房地产管理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