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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甲雇佣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郴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系李某甲之子。

上诉人唐某某因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资兴市人民法院(2010)资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上旬,被告需要收割晚稻,因劳力不够,便到原告家雇请原告收割晚稻,双方约定按140元/亩结算工钱。约定好后,原告邀了六个伙计一起为被告收割晚稻。收割完毕后,原、被告对工钱进行了结算,被告共计应支付原告工钱约4000多元,被告支付部分工钱并扣除损失后,剩余的743元工钱以暂时无钱为由要求延迟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09年1月13日出具欠条给原告,欠条注明到2009年6月以后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却一直未付所欠工钱。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唐某某支付劳动报酬743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雇佣合同纠纷。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是原告提供劳务,被告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经济关系,各自独立、地位平等,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因此,原、被告之间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雇佣合同关系。虽原、被告未签订书面雇佣合同,但原、被告在结算工钱后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并约定到2009年6月后付清,现付款期限已过,被告应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743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唐某某支付原告李某甲劳务报酬743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唐某某负担。以上判决内容及诉讼负担项,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法院判决后,唐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李某甲向法院恳请劳务报酬743元是弄虚作假,上诉人雇请李某甲帮工,口头协议报酬按40元每天,李某甲共帮工三天半共计报酬140元。李某甲将被割下来的稻谷不负责任的堆放在田里,导致底下层的稻谷全部发芽,损坏了1350多斤谷子。上诉人不支付李某甲帮工费140元是作为赔偿上诉人谷子的损失费,并非李某甲所说欠他报酬743元。(2)上诉人从未写过任何欠条,请求法院对原始欠条作勘验鉴定。(3)因李某甲工作不负责任损失了1350斤谷子,按当年市场价折合为1350元,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甲赔偿上诉人稻谷损失费1350元,上诉人则应支付李某甲劳务报酬共140元。请求依法撤销原判。

被上诉人李某甲答辩称:(1)答辩人等六人为唐某某收割晚稻,当时约定的工钱是140元每亩,共计4000余元,结算时,唐某某以稻谷发芽为由扣除部分工钱后,余下743以无钱为由拖欠至今。答辩人收割稻谷的操作程序并无不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雇佣关系并非合同关系,且答辩人已向唐某某提出稻田未排干水会导致稻谷发芽,唐某某说损失300斤每亩没有计算依据。(2)被答辩人所出具的欠条原件已提交一审法院。(3)被答辩人提出的损失赔偿不在二审范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上诉人唐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甲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唐某某雇请李某甲等人收割晚稻的事实清楚,且唐某某在李某甲收割晚稻完毕后,按口头约定的价格与李某甲对工钱进行了结算,唐某某对剩余的工钱出具了欠条,双方之间已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李某甲要求唐某某支付报酬的请求理应支持。唐某某上诉认为本案事实以及欠条是虚假的理由与本案事实相悖。其认为李某甲收割晚稻造成了损失无证据证明,要求李某甲赔偿收割稻谷损失1350元的请求应予驳回。据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上诉人唐某某上诉理由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唐某某负担。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某春

审判员蒋向京

审判员许永通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韩淑静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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